第一条 为适应公务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邢台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邢台银行(以下称“本行”)针对财政预算单位的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而发行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可以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跨行、跨地区、跨境的交易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均为主卡,不允许办理附属卡。
第五条 本行网点、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公务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名词解释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公务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
交易日: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公务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统计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交易本金,结计利息,汇总费用等,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最后还款日:系统在每个账期后指定的还款日,持卡人必须在此日期之前按照账单要求进行还款,至少还够最低还款额,否则按照逾期处理。最后还款日的重要性在于直接关系到透支利息、违约金等计算。
免息还款期: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还款日: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额还款: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上一期账单上的全部欠款,包括前期未还部分,当期新增的账款,系统当期产生的利息费用等。全额还款金额=非现金交易透支(消费)的100%+现金透支(取现)的100%+本期利息费用(年费、挂失费、利息、违约金和各类手续费)+上月未还金额的100%。
最低还款额: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取现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目前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公务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小额免签免密业务:邢台银行遵循中国银联统一标准发行,具备闪付功能的芯片卡(含纯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等)具备的基础功能。该业务是指持卡人以闪付方式发起的,一定单笔交易金额以下的联机交易,无需输入密码、打印签购单及签名,即完成消费。
第七条 本行公务卡是具有信用消费、循环信贷、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八条 持卡人凭公务卡可以在中国银联及本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机以及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等业务。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均可申领公务卡。
第十条 财政预算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申请公务卡时,应按照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其已完全获知并同意遵守申请表、《邢台银行公务卡章程》与《邢台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及其后的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申请资料一经受理,即由本行妥善留存。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
第十二条 持卡人申请公务卡时一律选择凭“密码+签名”消费,领到公务卡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邢台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时,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应保管好自己的卡片,谨防卡片遗失或被盗用,一旦遗失应立即办理挂失。
第十四条 公务卡卡片有效期限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二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即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将公务卡所有债务清偿后,办理销户手续。如卡片有效期内身份证件到期,请即时到我行指定渠道进行更新,否则将影响公务卡使用。
第十五条 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经持卡人申请,本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及时将结果通知持卡人。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个人消费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中扣款,将资金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所有欠款。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以相应的币种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
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公务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含)天,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违约金等)、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逾期91天以上,还款顺序为: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应收各项费用、应收利息。发卡机构有权视情况或根据我国监管要求变更上述顺序。
第十九条 公务卡累计透支取现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的50%,每日累计透支取现额度为5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银联、本行和收单银行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相关规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境外取现网点提取现金时须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内取现网点联机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输入密码;在ATM上提取现金须输入密码。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但小额免签免密业务以及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 INTERNET )上使用公务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行公务卡支持小额免签免密业务。持卡人收到卡片后,可在本行指定渠道自主选择开通或关闭小额免签免密业务,也可在发卡机构限定的小额免签免密交易限额以内设置其卡片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25%(年利率=日利率*365),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行对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消费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从本行记账日至本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消费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自银行记账日起,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25%(年利率=日利率*365),计收利息直至清偿为止,并在次月起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未在最后还款日前清偿最低还款额时,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应支付5%的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公务卡卡片后,应及时办理开卡,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按本规定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务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条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它不诚实的行为,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本行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对账单免费),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本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 邢台银行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相关方面查询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依法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本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有权对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本行有权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调整公务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规及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而不必预先通知,并有权收回其公务卡。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行根据法律法规和行内制度等相关要求,保留收回持卡人的公务卡权利,本行根据要求有权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因本行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六)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本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第三十四条 邢台银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或公布有关公务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收费项目及标准、申请条件等。
(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的要求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四)本行应对持卡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但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公务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内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划扣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及《邢台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邢台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本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有权收回其公务卡。
(二)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持卡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受理机构或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应有意保护卡片信息或验证信息;应在安全的具有技术保障的商户和互联网环境中使用公务卡,不得将公务卡卡片信息或验证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公务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电话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
(五)本行提高持卡人信用额度后,如持卡人不愿提高其信用额度,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向本行提出恢复要求,否则视为接受。无论是否接受提高信用额度,持卡人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六)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最后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三十七条 财政预算单位的权利
(一)财政预算单位享有本行对公务卡财政预算单位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财政预算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持卡人个人状况随时向本行申请调整持卡人透支额度。
(三)财政预算单位有权调取或知晓本单位持卡人透支额相关数据,有权要求本行提供对账服务。
第三十八条 财政预算单位的义务
(一)持卡人按照规定,在免息期内将公务性消费支出的回单及发票交单位财务报销人员时,财政预算单位有义务及时按透支额进行还款,对因单位财务人员未及时处理造成的利息类等支出,由财政预算单位承担。
(二)遇公务卡持卡人岗位或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财政预算单位有义务事先通知本行,以及时变更公务卡的使用权限或撤销持卡人的持卡资格,如单位未履行以上义务,财政预算单位将承担一切由岗位变动人员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及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