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银行公务卡业务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
发布时间:2025-03-18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银行”)公务卡持卡人申请任一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 业务开办种类

  (一)灵活分期付款业务,灵活分期付款(以下简称“灵活分期”)是指公务卡持卡人申请将未出账单的单笔交易转为分期付款的业务;

  (二)账单分期付款业务,账单分期付款(以下简称“账单分期”)是指公务卡持卡人申请将已出账单中的部分或全部余额转为分期付款的业务。

  第二条 分期业务申请及办理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我行分期业务须为邢台银行公务卡持卡人,具体要求内容如下:

  1、灵活分期:持卡人可申请将某一单笔交易转为分期付款,同时可以对未出账单中的一笔或多笔申请分期;

  2、账单分期:持卡人可申请将已出账单中的部分或全部余额转为分期付款, 在一个账期内,持卡人只能申请一次账单分期,如果当日撤销则可以再次申请账单分期;

  3、申请人符合我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要求;

  4、本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时间

  1、灵活分期:对未出账单的交易,持卡人在交易入账后至当期账单日前1天申请;

  2、账单分期:对已出账单可以在当期账单日次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申请本业务,账户设置了自动还款的持卡人,其申请截止时间为到期还款日当天 20:00。

  (三)申请渠道

  申请渠道: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服电话、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短信等自助渠道申请。

  (四)申请交易范围

  1、 灵活分期:只有未出账单的某一单笔消费交易才可申请;

  2、账单分期:当期已出账单中的消费交易才可申请,已计入最低还款额的非消费金额不能申请账单分期。

  (五)申请金额限制

  1、灵活分期:申请灵活分期的单笔交易起点金额≥500元;单笔交易只能全额转分期,不可选择将单笔交易部分金额转分期;

  2、账单分期:申请账单分期起点金额为当期已出账单的消费金额≥1000元,最高不超过当期已出账单余额;已计入最低还款额的非消费金额不能办理分期。

  (六)申请期数

  邢台银行提供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六档分期期数,每期为1个月。申请灵活分期、账单分期的持卡人可以自由选择以上六档分期期数。

  (七)业务办理方式

  持卡人申请办理分期业务时,需根据申请提示认真阅读并按操作签署《邢台银行公务卡业务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申请成功后公务卡系统会即时回复短信告知受理成功与否。

  (八)各类分期业务成功办理后,分期期数和交易金额不能更改;对已办理分期交易的各期应付款项计入当期的最低还款额,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分期付款业务。

  (九)邢台银行有权依据其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持卡人的各项分期付款申请。

  第三条 分期付款业务分摊

  (一)持卡人成功办理灵活分期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依持卡人选择的分期期数,将本金总额按期均摊,在每期账单日记入持卡人账单;账单分期在申请当期,首先将当期账单未申请分期的金额计入当期账单,申请分期的金额按照持卡人选择的分期期数按期均摊,从下一账单日开始在每期账单日记入持卡人账单。

  (二)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在分位取得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视同该期账单日的一笔普通消费计入持卡人每月账单应还款总额,同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并且可享受25天免息还款期。

  (三)分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率,手续费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收取,手续费金额的计算精确到分位,视同该期账单日的一笔普通消费计入持卡人账单应还款总额,同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并且可享受25天免息还款期。

  (四)若任一期应还款金额有逾期违约情形产生,按照《邢台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计收利息及违约金,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视同该期账单日的一笔普通消费从该期账单日起计收利息。

  (五)分期付款交易金额将全额占用其交易公务卡的信用额度,被占用的信用额度将根据持卡人每月的实际还款金额逐月恢复。

  第四条 分期付款撤销及还款说明

  (一)分期付款的撤销

  1、灵活分期:当期账单日前1天,持卡人可致电公务卡客服提出分期付款撤销,账单日不再进行分期分摊,对应的原申请消费交易恢复,并在当期账单按10%的比例计入最低还款额;

  2、账单分期:申请账单分期当日入账之前,持卡人可致电公务卡客服提出分期付款撤销,账单日不再进行分期分摊。

  (二)分期付款提前还款

  持卡人可在申请分期当期账单日之后致电公务卡客服提出分期提前还款申请,持卡人的分期付款未摊本金,在申请提前还款日终全部计入持卡人的本期账单,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在后续账单日不再按期进行分摊。

  (三)持卡人按月缴付公务卡欠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每月“应还本金金额”。

  (四)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邢台银行可以在不通知持卡人的条件下主动终止其账户的分期付款,剩余未分摊本金在终止日日终自动计入持卡人的本期账单,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在后续账单日不再按期进行分摊。

  1、持卡人公务卡账户或卡片被冻结、止付,账户已销户,卡片已注销;

  2、持卡人公务卡账户连续逾期3期或以上;

  3、邢台银行根据相关风险政策认定持卡人资信状况发生恶化,认为该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付款业务。

  (五)各项分期业务不受理持卡人申请暂停分期付款的交易要求。持卡人在分期付款未终止前如要注销卡片,须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未摊本金,再申请注销。

  (六)分期付款未结束且持卡人的公务卡已至有效期:

  1、公务卡到期后正常续卡的,分期付款分摊不受影响,进行正常分摊;

  2、因持卡人意愿或不符合续卡条件而未正常续卡的,持卡人与邢台银行的分期付款协议仍然存在,待摊金额按月在账单日计入该期应还款内,直至分摊完毕。

  第五条 分期手续费定价

  灵活分期及账单分期每期(月),收取分期本金总额的0.63%,对应费率如下:

灵活分期/账单分期

3期

6期

9期

12期

18期

24期

手续费率

1.89%

3.78%

5.67%

7.56%

11.34%

15.12%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11.3%

12.85%

13.41%

13.67%

13.87%

13.9%

  第六条 分期其他收费标准

  (一)我行手续费收取方式为,分期成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二)提前还款的我行不额外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但收取的持卡人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其他说明

  本细则未尽事宜均依据《邢台银行公务卡章程》及《邢台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执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邢台银行保留对本条款的修改及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