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与邢台银行公务卡的申请单位指定的公务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邢台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的申领使用等相关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公务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邢台银行公务卡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同意接受其约束。
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乙方已阅读甲方领用合约并已通过本人亲笔签名确认。同意并配合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公务卡。乙方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公务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但除为向乙方提供与公务卡有关服务需要外,甲方应对收集到的乙方个人资料恪守保密义务。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公务卡领用申请,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甲方若对乙方信用额度主动调整,有义务将额度调整的信息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并认可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内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卡片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
3、因公务卡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为乙方的直接债务,乙方同意无条件清偿所有与公务卡有关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手续费等)、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项等。
4、乙方的资料发生任何变化,应立即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导致甲方无法及时联系到乙方而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公务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1)对乙方进行警告;(2)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3)中止乙方使用公务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公务卡;(5)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6)要求乙方立即改正;(7)对乙方提起诉讼,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8)乙方触犯刑法的,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2、乙方确认并作出以下承诺: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卡、购买账户、违反资金用途等情形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收取罚金,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公务卡统一采取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来确定消费交易的有效性。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若乙方遗失密码,可申请重置。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收到公务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公务卡申请表(含邢台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签名相同的签名,乙方在用卡时务必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自助渠道、人工客服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4、公务卡遗失、被窃或被他人占有,乙方应立即到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等办理挂失。正式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正式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对公务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本行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的公务卡没有持卡人签名。
5、乙方应在甲方认可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公务卡,并须遵守甲方关于网上使用公务卡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6、甲方通过服务热线(0319-96306)向乙方提供每天24小时的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
7、对于在境外及网上商户使用公务卡的,均以人民币结算;公务卡持卡人凭卡在境内完成的交易,亦以人民币结算。
8、为保护乙方的权益和卡片的安全,乙方名下的公务卡由甲方通知乙方携带身份证到甲方网点领取或寄送。
9、甲方无须对任何特约商户拒绝接受公务卡的使用而负任何责任,亦不用就特约商户提供的货品、服务负任何责任。乙方对特约商户的任何投诉、纠纷均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且乙方不可将向特约商户的任何索偿用作抵销所欠甲方的债务或转向甲方索偿。
10、乙方不得使用公务卡和/或通过其它方式操作公务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乙方仅可将公务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甲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乙方保证不将公务卡用于任何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乙方自行承担在非法场所使用公务卡或进行非法交易导致的风险。对甲方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甲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11、如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分期付款交易,乙方同意按该项分期付款计划的安排和对账单的记载,按时逐期向甲方分次偿还该交易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应收费用(如有)。如乙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被暂停或账户被终止或乙方申请提前终止分期业务,甲方有权决定停止乙方的分期付款计划,届时该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持卡人立即完全清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公布的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有关的条款约束。
12、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或无交易单据的,如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机票订购、网上支付等, 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由于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亦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13、乙方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如期足额偿还应付款项的违约行为,或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公务卡、冒用他人的公务卡、恶意透支等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任何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自行扣收乙方应还款项;有权将乙方的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
1、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不享受免息期,乙方以公务卡办理预借现金业务,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乙方的预借现金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交易款项的利息。乙方未能于最后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和应付款项改为自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2、乙方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应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限部分100%(如有)+分期分摊资金100%+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款的10%+预借现金的100%+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100%)的款项偿还甲方,其最低还款额应以甲方所出具账单所显示金额为准进行计算。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和应付款项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上述规定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3、 乙方未能于最后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此外,乙方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办理本合约或甲方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甲方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按甲方根据监管机构所要求流程依法确定、修订予以公布的最新费率表执行。
4、甲方对乙方不符合甲方免息条件的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日计收单利、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与甲方约定通过乙方指定账户自动还款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指定账户中扣收乙方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应及时清偿。若乙方出现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乙方授权甲方将乙方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内款项用于偿还公务卡欠款,且甲方不需要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6、对于公务卡内的溢缴存款,甲方不计付利息。乙方可以采取提取溢缴款的方式将卡内资金转出,在甲方柜面或ATM上提取溢缴款免收取现手续费,通过跨行ATM提取溢缴款需支付跨行交易手续费。乙方在ATM机上提取溢缴款每卡每日限额20000元人民币,在柜面提取溢缴款不受此限制。
7、 除上述方式外,乙方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甲方仍有权不论乙方逾期期数和逾期金额而依照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对其选择采取或者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欠款、回冲其全部未到期金额、调整信用额度、采取催收措施、收回卡片、诉诸法律及其他救济权利。由于甲方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公告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它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按照甲方及监管机构要求的顺序清偿;甲方有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乙方因甲方采取上述措施还清其账户欠款后,甲方有权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根据甲方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决定为乙方办理销卡销户。
8、乙方应还款项中如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通知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计收利息的费用,甲方不计收利息。
1、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服务,账单日为发卡行自行设定;但若自上月结单后,乙方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乙方另有约定时,可不向乙方提供对账单。无论甲方是否提供对账单,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卡内债务。
2、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账单日后10日内向甲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在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的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所为,乙方需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所为,则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上的对账单则需支付手续费。
1、乙方最迟应在到期还款日偿还全部应还款金额或最低还款金额。
2、还款方式包括主动还款和自动还款两种方式:
乙方主动还款时,可通过甲方任意网点柜面、网上银行、自助设备或中国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等渠道还款。
乙方通过自动还款方式还款时,甲方有权在最后还款日从乙方指定在甲方开立的本人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公务卡账户的欠款,乙方确保在到期还款日甲方营业终了前,该账户有充足资金供还款之用,否则会将该账户余额全部扣除用来还款,不足部分乙方应通过主动还款方式偿还公务卡欠款。
3、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还款;还款顺序依次按照利息、费用、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自乙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甲方有权对乙方公务卡作停卡处理,但保留其还款功能。
1、公务卡片的有效期限以乙方所收到公务卡卡面所显示有效期到期年月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乙方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月前提前两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客服电话或以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将视为乙方申请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为乙方换卡。到期更换的公务卡卡片有效期以乙方所收到公务卡卡面所显示有效期到期年月为准。乙方在用卡期间因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公务卡过期而受到影响。
2、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正式销户前,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公务卡个人账户项下所有应还款项。甲方在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天后且无未偿款项的,甲方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同时乙方保证对所持公务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所有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甲方承诺恪守对于乙方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当局的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2)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向第三方进行披露时。
乙方不论公务卡申请核准与否,均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甲方在提供公务卡相关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出于为乙方审核公务卡及相关产品申请、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的公务卡及相关产品申请、进行公务卡及相关产品贷后风险管理、处理征信异议事务、办理公务卡及相关产品账户存续期间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事项的用途,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服务机构、代理人、业务外包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收集、查询、了解、分析和使用本人、本人家庭、授信、贷款、贷款相关交易、担保、担保财产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等有关的资信状况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乙方同意,前述第三方机构有权将其收集的全部信息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处理并将最终情况(可能含其他个人信息)提供给甲方。甲方依法对乙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要求合作方对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导致的不利后果除外。因甲方故意或过失超授权查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开展公务卡业务或与公务卡有关业务、提供有关增值服务或便利、提供新产品或新信息、更好地维护与提升客户关系等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信息和资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甲方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联名合作方、甲方代理机构(人)、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服务于上述目的的甲方其他合作方。
在乙方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告知甲方的情况下,或在进行催收和追偿债务等工作时,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向拥有和掌握乙方信息的第三方进一步查询并获取乙方个人信息,对获取的乙方信息进行处理、传递和使用,将乙方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金融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给甲方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服务和支持的法律顾问、催收机构、外包作业机构、资信评估公司、数据公司、通讯运营商、乙方的联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联系人、预留联系人、亲属等)、担保人(如有)的联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联系人、预留联系人、亲属等)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乙方同意甲方将通过纸质/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客户端等)及其他联系方式进行的信息提示和权利主张的内容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且同意将该等记录用于甲方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甲方承诺采取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规定的措施,妥善保管所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甲方、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者,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邢台银行公务卡章程》为本合约的附件,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邢台银行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3、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4、本合约所依据的《邢台银行公务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由甲方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5、乙方应确认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如乙方身份证件信息、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姓名、出生日期、现居地址、出生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发生变更,需30日内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予以更新,否则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停止公务卡功能,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邢台银行公务卡章程》可在邢台银行网站www. xtbank.com上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