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央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修改了银行之前的强账户和弱账户,首次提出将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分为三大类账户,且不同类别的银行账户享受的服务范围和权限均有区别,其中Ⅰ类银行账户等级最高,可享受的银行服务也最为全面。
央行在通知指出,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转账、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并根据开立渠道不同,对Ⅱ类户的转账功能及金额进行限定。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但是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不得存取现金,不得配发实体介质。
哪些银行账户能成为Ⅰ类户呢?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仅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可见通过柜面开户和自助机具开户均有可能成为Ⅰ类银行账户。但是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业务部总经理赵宇表示,央行 《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规范了网上网下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的操作规程,明确了根据风险将开设的账户分为三个不同等级的管理方式,加强了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环节的安全要求,从账户开户的源头控制风险,促进了基于互联网、无线网等网上支付业务有序发展,使整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环节做到有章可循,风险可控,发展可期。
中国银行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董俊峰认为,新规突出三个核心监管理念,一是加强并如何坐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有关身份核实的要求,满足合规和金融安全保障诉求;二是在网络支付场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给银行在线开户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标准,与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体现监管对等;三是提供了代理开户的实施规范,突出了银行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人本理念。
“就在刚才《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热辣发布,业界关注已久的电子账户开立、身份验证、账户管理等热点问题,从中得到了较为明晰的答案”,中国电子银行网评论员老网关认为该文从监管体系、银行实操、大众普惠等方面都有突破:从监管角度看,首次建立并明晰了由Ⅰ、Ⅱ、Ⅲ类账户构成的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架构体系,这是实施分类管理、分层级防控风险的前提;从银行角度看,终于打开了支付市场的进场限制栅栏,让银行可以通过Ⅱ、Ⅲ类账户进入到互联网跨行支付领域。
通知还就“进一步改进银行账户服务”指出,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央行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实行部分或者全部免收费的银行须将具体方案报送人民银行。通知表示,自2016年4年1日起,对于未报告的银行和未实行免收费的业务,人民银行将不再对其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相应业务免费。具体办法将另行通知。
附央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全文
日前,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发布是人民银行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和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完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提升银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以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和满足社会公众支付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规范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和改进银行账户服务五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明确,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核实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通过有效身份证件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交叉验证。
《通知》规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评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以往通过银行柜面开立的账户划为Ⅰ类银行账户,今后开户申请人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立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存款人可通过Ⅰ类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通过Ⅱ类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通过Ⅲ类银行账户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不得存取现金,不得配发实体介质。
《通知》指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原则上应由本人亲自办理;确有必要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人员代理办理。银行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核实。
《通知》强调,银行应从细化银行账户业务操作规程、实行限额管理、检查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合理确定存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等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切实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贯彻落实。
《通知》要求,银行应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支付服务产品,不断改进银行账户服务;应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鼓励银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锁定存款人支付风险,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明年起同一银行开卡不能超4张 遏制银行卡买卖
银监会日前已内部下发《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明年起同一客户在同一机构开立的借记卡原则上不超过4张。而目前国内一些银行规定,同一客户的借记卡开卡数量最多为10张。在分析人士看来,这一规定将遏制银行卡买卖等行为,为电信诈骗的销赃设置障碍。
超4张卡银行要核查
据了解,《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同一客户在同一机构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不含社保类卡)。同时,《通知》还规定“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商业银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代理开立的借记卡,需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办理卡片启用后方可使用。”
《通知》还要求,针对已经拥有超过4张借记卡的客户,银行要主动与客户联系核查,发现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应中止服务。
目前,工商银行已率先响应,在其官网发布相关通知。而记者昨日向多家银行了解获悉,此前大部分银行自行规定,一张身份证在同一家银行可以办10张卡。
《通知》还要求银行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对借记卡数量、开办流程进行把关,重点把控银行借记卡代办流程及代办人员信息等。
新规剑指非法活动
据银行人士介绍,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银行卡买卖,避免银行卡沦为不法分子诈骗、洗钱、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等非法活动的工具。在以往的电信诈骗案中,诈骗人员在得手后会迅速将资金分成小数目的款项,通过网上银行转移到几张甚至几十张银行卡中,化整为零,然后再从ATM机里将钱取走,这一过程也会大大增加案件侦查难度。而这些银行卡有的是持卡人自己卖给他人,有的是居民身份证丢失后,被人冒名开卡。
据银行人士介绍,目前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已经形成了一个“灰色产业链”,从收购身份证到冒领银行卡,再到网上买卖和实施电信诈骗、伪卡盗刷、洗钱、赌博、行贿受贿等下游犯罪,是电信诈骗、克隆卡盗刷等犯罪持续高发的重要推手。
而持卡人除了被办卡,有些甚至是自愿办卡出售的。据了解,普通的银行储蓄卡约50元一张,如果将多家银行储蓄卡成套打包,并附带绑定号码的手机卡、身份证、网银U盾等整体出售,价格将会更高。如果持本人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开通有网银功能的银行卡,再成套卖给收卡人的话,可获利近千元。殊不知,收购这种实名银行卡的人多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
提醒
银行人士提醒,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手中的银行卡及密码,切勿将银行卡转借给他人,同时建议“一人多卡”的持卡者要及时对手中的银行卡进行清理整合,将资金转入常用卡内,对长期闲置的银行卡要及时予以注销。
还有,切勿贪图小便宜盲目出售个人银行卡,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同时,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