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邢台旺鑫工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事项的 公告

2025年01月02日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邢台旺鑫工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2024 年12月24日经邢台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本行按照授信审批和授权程序,将邢台旺鑫工贸有限公司相关关联企业的授信调整为112000万元,调整后具体明细如下:任县锦昌贸易有限公司授信30000万元,担保方式为保证;河北永岳商贸有限公司授信15000万元,担保方式为保证;河北久泽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授信15000万元,担保方式为保证;河北汇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授信52000万元,担保方式为保证。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审批通过,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上述关联交易为授信类关联交易,邢台旺鑫工贸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在满足授信约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交易品种或标的为贷款业务。

  二、交易对手情况

  邢台旺鑫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9日,法定代表人郭银涛,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注册地任县任城镇人民大街北侧,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机械配件、密封件、钢筋链接套筒、汽摩配件、档案用品;销售建材、钢材;石材加工、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任县锦昌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4日,法定代表人颜莎莎,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属于批发业,注册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人民大街东方御园,经营范围为销售橡塑制品、特种混炼胶、密封件、建材、五金交电、工艺品、金属材料、环保设备、钢材、电线电缆、铁精粉、日用杂品、服装、食用农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河北永岳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12日,法定代表人颜莎莎,注册资本3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零售业,注册地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东方路96号,经营范围为摩托车、电动车及配件、五金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河北久泽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5日,法定代表人魏勇,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注册地为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城镇商务大厦写字楼2-101号,经营范围为农业技术开发、咨询、推广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农副产品、蔬菜、水果、苗木种植、销售;农副产品的初加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河北汇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30日,法定代表人侯亚雅,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注册地为河北任泽经济开发区旭阳大道南侧、规划富民路西侧,经营范围为门窗制造加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室内木门窗安装服务,门窗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行的关联关系:邢台旺鑫工贸有限公司系本行主要股东,任县锦昌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永岳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久泽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汇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邢台旺鑫工贸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属于本行关联方。

  三、定价政策

  基于本行日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本次与邢台旺鑫工贸有限公司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业务审批及交易定价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开展,交易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本次邢台旺鑫工贸有限公司关联方涉及的授信类关联交易金额为112000万元,占本行2024年三季度末资本净额比例为8.4%,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均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五、关联交易审批意见或决议情况

  2024年12月,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4年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邢台旺鑫工贸有限公司集团授信调整及河北汇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信情况的议案》,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已经按照监管规定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涉及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李豪新书面意见:公司对邢台旺鑫工贸有限公司的集团授信调整为112000万元,同时审批同意河北汇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贷款52000万元,属于公司正常业务,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监管部门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符合邢台银行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已依法履行了相关的内部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李宗芳书面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日